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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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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受理条件有哪些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依据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徐州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期限;

(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经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可授权中心批准;

(三)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三、徐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4、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为“新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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