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收费标准
无费用。
二、丽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县市区管理部、办事处业务大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丽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条件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3、当月20号至次月10号受理次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4、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缴存公积金人员应与社保缴纳人员一致。





